青岛神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神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垦利实验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1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神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南关工业园童心路。
法定代表人:李世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垦利实验中学,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新兴路363号。
责任人:许建林,职务:校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神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垦利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鲁0505民初32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山东省垦利实验中学于2021年2月9日前向原告青岛神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2965.67元,于2022年1月29日前向原告青岛神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二、如果被告山东省垦利实验中学未按照上述第一项款项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青岛神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工程款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青岛神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实际履行。
2021年3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无网上理财等信息。
2021年6月10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4月1日,本院通过协助机关东营市垦利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垦国用(2000)第135号不动产一宗,因上述土地为公益性质的教学用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未对上述不动产采取措施。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不采用悬赏公告征集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定期多次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均未能实际履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通过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海军
审判员  宋保卫
审判员  张纪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