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鲁1425执1010号之二
XXXxx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关于本院执行徐峰与***、山东德泰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山东德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银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425执10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
执行以下事项: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鲁XXXX**汽车一辆的锁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