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山东德泰园林市政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923MA3CM3T14B,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银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德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923MA3P8L7B00,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银山镇镇政府院内原老法庭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银顺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923MA3MLA3G4A,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银山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鲁1425民初4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锁定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A×××××),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
二、查封、锁定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丽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