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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2021)鲁01民终3321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3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从:**,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原审被告:***,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原审被告:山东德泰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从:**,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德泰园林市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12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已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63元,减半收取498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