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0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齐河县飞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焦庙镇郭坊村北6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山东德泰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经七路纬五路南山东齐鲁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办公楼63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齐河县飞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德泰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作出(2023)鲁1425民初10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泰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共计329,300元。齐河县飞腾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齐河县飞腾运输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德泰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