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093号
申请人:齐河县飞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焦庙镇郭坊村北6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山东德泰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经七路纬五路南山东齐鲁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办公楼63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齐河县飞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德泰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河县飞腾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德泰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房、车、土地使用权等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共计329,300元。齐河县飞腾运输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河县飞腾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泰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共计329,300元。
案件申请费2167元,由齐河县飞腾运输有限公司先行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