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3135号
原告:***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经济开发区昆嵛北路196-1号。
法定代表人:谷祖龙,总经理。
被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州南街-5号103室。
主要负责人:于龙。
被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兴路15号2栋1楼13号。
法定代表人:徐春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天地盛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2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金磊,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天地盛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文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璐
书记员马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