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1338号
原告:***(系王海燕之母),女,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宁,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地盛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103733702747F,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2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金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文,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龙,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地盛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天地盛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 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家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