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地盛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天地盛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1338号
原告:***(系王海燕之母),女,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宁,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地盛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103733702747F,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2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金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文,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龙,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地盛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天地盛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    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家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