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地盛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天地盛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山东天地盛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号鑫范鑫中心A1座2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金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威海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天地盛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天地盛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4889.8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379760.85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129元,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文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兰慧杰
书记员张忠党
书记员张力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