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275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申请人:山东重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市中区经十一路55-1号1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0E3T88。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