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2754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兴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重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一路55-1号1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0E3T8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重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计1047元,保全费1020元,两项共计20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聪
书 记 员 郁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