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执保5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申请人:山东重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市中区经十一路55-1号1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0E3T88。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与山东重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2)鲁0921民初275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执行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