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民终36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嗨辣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建发大阅城5号楼13号1-2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雪,**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天祝路555弄12号509室。
法定代表人:祁会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国江,上海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嗨辣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所主张的系涉案工程的装修保修金,装修保修金系依据工程款总额为计算依据。计算涉案工程款总额一案在本院审理的(2018)宁01民终3703号案件中处理,因该案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故我院将(2018)宁01民终3703号一案发回重审,据此本案丧失计算依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嗨辣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和平
审判员 赵来珍
审判员 杨璐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锋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