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惠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惠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14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惠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申请人:祁会金,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与被告上海惠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祁会金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惠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祁会金银行存款人民币28412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2021年2月1日,本院作出了查封、扣押、冻结上海惠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祁会金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412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之裁定并移送执行。
2021年3月16日,上海惠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祁会金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认为本院冻结的上海惠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储银行账户已达到保全金额,请求本院对上海惠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祁会金其余银行账户等解除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祁会金名下牌号为沪A1XXXX车辆、在建设银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上海惠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嘉定开发区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在工商银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在工商银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
二、解除对上海惠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峰(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额度为51%的股权、持有的上海宁阳贸易有限公司的额度为60%的股权、持有的上海中创能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额度为90%的股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樊形锋
书记员  陆槿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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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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