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森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威海市森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辖32号
原告:威海市森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区垛山一品雅苑2号105.
法定代表人:曲军江,经理。
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街道政和街。
负责人:王升华,主任。
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196号。
法定代表人:林钰涛,区长。
原告威海市森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进行立案登记,现进入诉前调程序。
原告诉称,2019年8月,原告与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松材线虫病清理合同》,约定在被告***辖区内由原告提供服务,负责清除线虫病松材死树,清除海防林死亡松树单价45元/株,清除山区公益林死亡松树单价70元/株,该价格含采伐、清理、根桩采挖、疫木无公害化处理、运输、人工、机械、油料、电费等费用。原告自2019年8月7日开始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清理海防林死松树28619棵;自2019年8月14日开始至2019年8月30日清理山区公益林死松树22715棵,被告***办事处共计应付给原告清理费2877905元,该费用应由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财政支付。诉讼请求:1.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清理费2877905元,并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所欠2877905元为基数,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定金给付之日止;2.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与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之一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请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案。
本院认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属实,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以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英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辖32号
原告:威海市森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区垛山一品雅苑2号105.
法定代表人:曲军江,经理。
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街道政和街。
负责人:王升华,主任。
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196号。
法定代表人:林钰涛,区长。
原告威海市森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进行立案登记,现进入诉前调程序。
原告诉称,2019年8月,原告与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松材线虫病清理合同》,约定在被告***辖区内由原告提供服务,负责清除线虫病松材死树,清除海防林死亡松树单价45元/株,清除山区公益林死亡松树单价70元/株,该价格含采伐、清理、根桩采挖、疫木无公害化处理、运输、人工、机械、油料、电费等费用。原告自2019年8月7日开始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清理海防林死松树28619棵;自2019年8月14日开始至2019年8月30日清理山区公益林死松树22715棵,被告***办事处共计应付给原告清理费2877905元,该费用应由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财政支付。诉讼请求:1.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清理费2877905元,并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所欠2877905元为基数,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定金给付之日止;2.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与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之一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请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案。
本院认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属实,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以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