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2944号
原告:北京***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京开路50号18栋。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南大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飞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飞电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飞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飞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万 盈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华 琳
书 记 员 马伊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