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昊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2278号 原告:平顶山市昊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龚店乡小***三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南大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平顶山市昊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双方私下和解,纠纷已化解,平顶山市昊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被告双方通过庭外和解,原告平顶山市昊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昊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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