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执85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腾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官路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573019388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庆宜乐汇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UQB7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安庆市腾升电梯有限公司与安庆宜乐汇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安庆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宜仲裁〔2019〕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宜仲裁〔2019〕14号裁决书的执行案件由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炜
审判员*武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