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3546号
原告:安庆市腾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官路门面房0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57301938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正杰,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术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圣大国际商贸中心18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224079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庆市腾升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术业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庆市腾升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腾升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庆市腾升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庆市腾升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