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运宇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皓(天津)门窗有限公司与北京运宇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1449号
原告:嘉皓(天津)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庞学东,经理。
被告:北京运宇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兴东街9号院10号楼3层309。
法定代表人:翟宇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云鹏,男,嘉皓(天津)门窗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嘉皓(天津)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皓门窗公司)与被告北京运宇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宇工程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嘉皓门窗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运宇工程公司向嘉皓门窗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190元;2.诉讼费由运宇工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7日,嘉皓门窗公司与运宇工程公司签订《门窗销售安装合同》,施工地址为海淀区香山消防中队,嘉皓门窗公司根据运宇工程公司提供的图纸及运宇工程公司的定作要求制作、安装门窗。该合同总金额为63000元,加收13%点税,共计71190元人民币。嘉皓门窗公司按约履行合同后,运宇工程公司仅支付了50000元,至今尚欠21190元工程款,嘉皓门窗公司向运宇工程公司催要无果,故,嘉皓门窗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诉讼中,嘉皓门窗公司提交了双方签订的《门窗销售安装合同》,约定:第6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涉案《门窗销售安装合同》中同时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等起诉的约定,属于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形,故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天津市武清区;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房山区,均不在北京市海淀区,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