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华(北京)会展控股有限公司

泰安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大新华(北京)会展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初87626号
原告:泰安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饭店普照寺路营业房4号。
法定代表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震,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泰安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广,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新华(北京)会展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倪晖,总经理。
原告泰安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新华(北京)会展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泰安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泰安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安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泰安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跃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