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佳丰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西长生投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02执保2540号
申请人:***,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江西佳丰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西长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万福寺15号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51988A。
法定代表人:聂银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兴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兴东路331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0674432289。
法定代表人:聂银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佳丰建设有限公司、东兴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金生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佳丰建设有限公司、东兴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8874.9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佳丰建设有限公司、东兴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8874.9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