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佳丰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西长生投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执保254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江西佳丰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西长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万福寺15号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51988A。
法定代表人:聂银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兴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兴东路331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0674432289。
法定代表人:聂银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佳丰建设有限公司、东兴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赣0502执保254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佳丰建设有限公司、东兴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佳丰建设有限公司、东兴市管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杜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