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利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天利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30民初1085号
原告:***,女,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峰,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天利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44号办公楼(自编号3层10号房)[兴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84146029C。
法定代表人:刘国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告:贵州名门时代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里县冠山街道金龙路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N0CK54。
法定代表人:应显毅,总经理。
第三人:张进,男,1982年5月15日,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天利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名门时代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熊伯苹
书 记 员  熊伯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