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利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天利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403民初1305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友,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天利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44号办公楼(自编号3层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8414602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住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贵州建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鼓楼办事处中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55192363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可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天利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贵州建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就争议事实,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1057元,原告***自愿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詹仁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