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利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2601民初42号
原告:***,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5年11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天利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44号办公楼(自编号3层10号房)[兴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84146029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天利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的119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琼
书记员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