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2民初1215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
委托代理人:刘齐云,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明琴,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告:***,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贵州天利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44号办公楼(自编号3层10号房)[兴关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红,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辉,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天利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6.00元,减半收取155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翎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