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821民初304号
原告:镇赉县星辉商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环湖北路新兴街东(尚品澜庭花园小区1幢A单元3号房)。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广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粮食局家属楼102-2,新兴北街西团结东路北,镇赉县第三地籍区第四地籍段,栋号:3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广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总部大厦5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镇赉县星辉商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广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吉林广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镇赉县星辉商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赉县星辉商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赉县星辉商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镇赉县星辉商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