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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邦门业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山东某某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12103号
原告:济南中邦门业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82232142J。
负责人:宫玉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华,济南槐荫振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14070054D。
法定代表人:徐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伟,女,山东***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中邦门业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济南中邦门业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中邦门业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中邦门业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济南中邦门业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得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