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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正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烟台宝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正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烟台宝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09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莱山执字第69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正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崔京,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宝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