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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正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百世伟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民辖终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百世伟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海旅游度假区”观海绿岛”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市正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龙口市百世伟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芝民一初字第7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项目系不动产工程,且该工程位于龙口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原则,由项目所在地龙口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载明工程地点为龙口市东海黄金海岸海涛新都C区,该工程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点,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是错误的,因此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既不属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不属于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三、双方涉及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标的不是给付货币,而是设计合同关系,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本案系设计合同关系,包括被上诉人提供的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上诉人是否应该支付设计费。本案作为被上诉人对于图纸的设计,应该上诉人的所开发的楼盘,及龙口市进行勘察设计,对设计图纸的交付也是在龙口市交付。因此,上诉人的住所地应该是本案合同履行地。本案的管辖权也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龙口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因不动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主张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及利息,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志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鞠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