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2004号
原告聊城市特企机械配件厂,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133号。
投资人***,经理。
被告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芹洋半岛恒大御景半岛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深圳市恒喜鑫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草埔小坑工业区B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涂理周,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15号本元大厦7B1。
法定代表人**又,总经理。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冲压配件厂,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后**。
经营者***,厂长。
原告聊城市特企机械配件厂与被告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喜鑫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冲压配件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聊城市特企机械配件厂诉称:1.请求依法判决上述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70583.2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170583.2元为基数,自票据到期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8月28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合法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为:210558690001620200828712214525,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承兑人对该票据予以承兑,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收款人为深圳市恒喜鑫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显示可以转让,票据金额为170583.2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28日。票据到期后,原告申请提示付款,票据被拒付。原告认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应当由承兑人无条件付款,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拒绝付款,持票人的票据追索权条件成就,可以要求背书人支付票面金额和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