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2001号之一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书岭轴承保持器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集镇****。
经营者:***。
被告: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芹洋半岛恒大御景半岛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深圳市恒喜鑫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草埔小坑工业区B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15号本元大厦7B1。
法定代表人:**又,总经理。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冲压配件厂,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后**。
经营者:***。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书岭轴承保持器厂与被告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喜鑫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冲压配件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书岭轴承保持器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137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113700元为基数,自票据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签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为:210558690001620200814701003253,承兑人对该汇票予以承兑,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票据金额为1137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14日。2021年8月12日原告将上述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聊城市天庆机械配件厂,聊城天庆机械配件厂成为票据到期日前的最后持票人。票据到期后,承兑人拒绝付款,聊城市天庆机械配件厂向原告追索票据款及利息。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清偿聊城市天庆机械配件厂票据款113700元,原告的票据再追***就。现原告为了实现自身的票据权利,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