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喜鑫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喜鑫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9819号 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208号托球综合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51164482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静安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恒喜鑫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草埔小坑工业区B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36966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15号本元大厦7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97098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恒喜鑫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