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迈科威伦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9686号
原告:青岛迈科威伦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47号A207-1-016。
法定代表人:于涛,总经理。
被告: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陆坝新型社区492号。
法定代表人:夏朝英,职务不祥。
被告:杨自利,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陆坝新型社区492号。
青岛迈科威伦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自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迈科威伦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迈科威伦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青岛迈科威伦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青岛迈科威伦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