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8663号
原告:***,男,1999年7月12日出生,回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陆坝新型社区492号。
法定代表人:夏朝英,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迪力努尔·卡斯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