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民初1639号
原告:***,男,1985年6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新疆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5MA6C7HAW9G,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六路绿地新里城7栋1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刘菊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674325936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陆坝新型社区492号。
法定代表人:夏朝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计1,338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乐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