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3执124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富华路33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同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腾旺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美图绘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珠江道交口东南侧涟水园9-2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同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美图绘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9052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被告天津同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美图绘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前共同给付原告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止至2018年11月30日的利息797,920元,并按月息2%支付原告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借款利息;三方当事人在本案中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9,94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4,945元,由被告天津同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美图绘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天津同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美图绘包装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采取了以下措施:一、2019年4月12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2019年4月22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三、2019年4月12日、5月15日分别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同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同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四、2019年7月4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执行的财产。2019年7月11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庆九
审判员张强
审判员闻娣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蓓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