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民初9504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富华路33号五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亮,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斌,天津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
法定代表人:任桂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才,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争,天津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卢立国
审 判 员  边凤乐
人民陪审员  王素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