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民初95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
法定代表人:任桂冠,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富华路33号五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斌,天津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津0113民初950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1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并提供617万元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立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