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同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执恢92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富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洪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斌,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同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腾旺道**
法定代表人:孙彤,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美图绘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河**友谊南路与珠江道交口东南侧涟水园9-206/div>
法定代表人:李翠色,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905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同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美图绘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到2022年3月底全部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3执恢929号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即可恢复执行,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赵大琨
审判员  闻 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康柏林
书记员孙蓓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