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民初9504号
申请人: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富华路33号五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斌,天津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
法定代表人:任桂冠,总经理。
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617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并以投保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17万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立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