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55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富华路33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洪国,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
法定代表人:任桂冠,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民初9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152元,减半收取42076元,由上诉人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598.5元、由上诉人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47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亚
审判员 薛 晨
审判员 付平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光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55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富华路33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洪国,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
法定代表人:任桂冠,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民初9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152元,减半收取42076元,由上诉人天津业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598.5元、由上诉人天津磐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47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亚
审判员 薛 晨
审判员 付平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