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吉县口前镇金源塑料钢铁艺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02民初1017号
原告: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593584979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日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日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吉县口前镇金源塑料钢铁艺厂,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221MA1537FP9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吉林市。
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吉县口前镇金源塑料钢铁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永吉县口前镇金源塑料钢铁艺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永吉县口前镇金源塑料钢铁艺厂的起诉。
审判员潘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