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02民初1017号之一
申请人: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593584979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日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日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5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45元,由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