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02民初1017号之二
原告: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593584979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日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日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吉林市。
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保全费345元,由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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