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民初3560号
原告: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107国道西侧白塔市场。
法定代表人:董子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栋,河北日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
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世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敬君
书 记 员 郭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