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民初3560号

原告: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107国道西侧白塔市场。

法定代表人:董子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栋,河北日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

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世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敬君

书 记 员 郭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