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02民初1396号
原告: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107国道西侧白塔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5935849799
法定代表人:董子生。
被告:**,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邢台市安居护栏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书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齐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