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民终3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丹寨县人,住贵州省丹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暨东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直埠镇直埠村。
法定代表人:沈新忠,系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诸暨市暨东机电维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1民初8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 瑶
审判员 韦 玮
审判员 李丹丹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钿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