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81民初3035号
原告:***,男,1990年1月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丹寨县。
被告:诸暨市暨东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诸暨市直埠镇直埠村。
法定代表人:沈新忠。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56元,依法减半收取15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蒋仙斐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海莲